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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17-05-12  浏览次数:   来源:  

 

中共建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建湖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建湖县监察局
建委农〔201712
 
 


 

关于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违规行为
进行责任追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高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湖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建办发〔201515号)规定,现就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行严格执纪问责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和范围
下列交易项目必须进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流转;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交易;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发包、转包;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抵押等交易;
7、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9、除按规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涉农项目建设;
10、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
11、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农村产权交易。
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分级负责制
根据交易规模和交易方式,确定县、镇分级负责的范围。下列交易行为须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单宗流转土地100亩以下或流转时间不足一年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2、村集体机动地、“四荒”使用权流转。村集体机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荒沟、荒滩使用权的流转交易,全部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转让。单宗流转养殖水面50亩以上,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单宗流转养殖水面50亩以下或合同期限一年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林地使用权交易,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单宗面积10亩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单宗面积10亩以下,或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林木所有权转让,全部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7、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后必须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9、涉农项目建设,包括一事一议、环境项目、扶贫项目、退耕还林、河道清淤、危房修缮、沼气建设、物资采购等,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0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农村产权交易。上级拨付的涉农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1特别情况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及造价高低选择交易方式,确定交易场所。
三、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应该进入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核、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9)其他需要追究的违规行为。
2、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和实施:
1)责任追究范围。对违反本工作纪律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依纪、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责任追究的实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建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建湖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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