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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12  浏览次数:   来源:  

 

中共建湖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建湖县监察局
建委农〔2017 
 
 


 

关于印发《建湖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的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高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湖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建办发〔201515号)规定,现就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修订完善了《建湖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建湖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421
 
 
建湖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湖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守则。
一、场所设立
县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及其它单位关于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咨询、交易登记、委托办理等事项。镇级在原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充分整合资源,参照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的标准,成立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组织除在县级交易的大型农村产权类项目外的小型项目的交易,将原在镇级市场化运作办交易的农村“三资”类项目纳入业务范围。
二、信息发布
在下列交易范围内,凡是涉及到村级资产、资金、资源类的项目(包括出让、租赁、流转等)一律进入县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在履行村、镇(街道、区)相关手续后,必须先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信息登记,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交易范围: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流转;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交易;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发包;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抵押等交易;
7、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9、除按规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涉农项目建设;
10、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农村产权交易。
三、交易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类(含使用财政或集体资金实施的项目)产权交易一般履行以下流程:
1、交易准备。交易转让方对拟转让产权进行清查评估,弄清产权现状,明晰权属,处理好矛盾纠纷,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产权交易顺利进行。
2、交易申请。交易转让方根据拟交易项目现状,根据项目类型按统一格式填写好有关内容向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交易申请报告。
3、镇级初核。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交易转让方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看申请报告内容是否清晰完整、资产权属是否明晰无争议、确定产权交易的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经民主协商决定。对于资产资源,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成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属于组集体所有,应经该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属于专业合作社的,应根据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认为资料不完整的,退回补充;经审核确认产权不清晰、程序不合规的不予受理。
4、评估作价。区别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不同的流转方式,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评估值。
农村土地(水面、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评估值,情况复杂的由村集体与农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值。
农村集体林权、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流转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专家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值。
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原则上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值。工程项目简单直观且有市场参考指标的,应采用简易评估程序,由村集体研究确定评估值,或由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值。
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值是确定农村产权交易底价的依据,资产资源的发包底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值的90%,工程项目建设的发包底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高于评估值。
5、发布信息。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农村产权交易申请报告,编制招投标公告初稿,反馈给转让方,经转让方修改确认无误后形成正式的招投标公告,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并在转让方所在地及周边地区张贴公布。根据拟交易项目类型确定招标公告公布期限,一般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再次发布招标公告。
6、接受报名。招标公告公布期间,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洽谈,经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接受其报名,收取竞标保证金。
7、组织交易。根据符合条件的报名意向受让方多少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只有一个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商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协商确定承包价款及其他事项;只有两个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商定,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有三个以上的,进行公开竞标。农村集体工程建设、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类项目,优先选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中标方。交易活动由招标(发包、转让)主体单位或委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组织。
8、签约鉴证。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转让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需要鉴证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9、价款结算。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合同价款结算,不属于当场结算的部份,由受让方直接与转让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收到流转价款后10日内与转让方结算到位。
10、权属变更。产权交易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产权交接。产权交接双方有矛盾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所在村(居)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交易双方依法解决。
四、范围界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单宗流转土地100亩以下或流转时间不足一年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2、村集体机动地、“四荒”使用权流转。村集体机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荒沟、荒滩使用权的流转交易,全部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转让。单宗流转养殖水面50亩以上,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单宗流转养殖水面50亩以下或合同期限一年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林地使用权交易,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单宗面积10亩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单宗面积10亩以下,或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林木所有权转让,全部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7、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后必须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9除按规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涉农项目建设,包括一事一议、环境项目、扶贫项目、退耕还林、河道清淤、危房修缮、沼气建设、物资采购等,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0、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1、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2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农村产权交易。上级拨付的涉农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3特别情况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及造价高低选择交易方式,确定交易场所。
五、交易方式
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型及意向受让方报名人数的多少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综合评审、密封报价、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综合评审适合于资产交易要求的规定指标项多、技术性强、难以以货币作为唯一衡量指标来确定受让方的交易项目。
意向受让方报名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采取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的交易方式。
意向受让方报名人数只有2人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结合转让方的意见,可以采取密封报价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放弃本次交易。
意向受让方只有一人的,经县、镇产权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放弃本次交易。
放弃本次交易的,可以再次发布招标公告。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可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可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交易行为
1、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根据上述界定的交易范围,分别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2、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3)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4)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5)标的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
(6)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国土、住建、水利、农林、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5、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6、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县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七、责任追究
1、县、镇(街道、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应该进入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核、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9)其他需要追究的违规行为。
2、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3、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责任追究的实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1本交易守则由建湖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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